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 司代章)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催告提醒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从业机构开展债务催收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第六条 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章内控管理
第七条 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及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建立催收业务系统,该系统应有效支撑债务催收过程管理和债务催收行为管理。从业机构所开展的催收活动应在系统内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第九条 从业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债务催收工作,并组建专业的债务催收团队。从业机构应加强对债务催收团队的管理,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对违规人员给予处罚,并保留违规记录。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可能采取的债务催收方式及投诉渠道,在官方网站披露催收方式,并建立有效的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记录并处理客户投诉意见,并结合投诉意见优化债务催收的流程和行为。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 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二十三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二十四条 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 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第四章公约执行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从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
(https://jubao.nifa.org.cn)、相关监管机构投诉电话或邮件系统进行举报。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线索分别移交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从业机构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采取司法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从业机构催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存在违反本公约要求情形的,应在本公约发布之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介绍
一、协会概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同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李东荣当选为首届协会会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我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后第一个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为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
协会单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还包括一些承担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职能的机构,基本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
二、协会信息
中文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英文名: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简称:NIFA
主要职责: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
成立时间:2016年3月25日
协会网站:www.nifa.org.cn
三、协会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英文名称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互联网支付、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党组织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党建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其领导下,自觉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www.nif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规范其相关的经营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三)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并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行为;
(五)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提示相关风险;
(六)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保护处理机制;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九)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及开展市场研究等职责;
(十)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2.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机构;
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4.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
5.经相关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6.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九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员机构指定人选担任。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责;
(六)承办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组部及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副会长由本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会长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组部及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组部及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处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以内”、“至少”、“不低于”、“最多”、“最高”、“最大”,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